案例基本信息
业务类型:知识产权
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美国
案件代理时间2014年-2018年
代理律师姓名:原素雨、梁笑闻、张珊珊
律师事务所名称:联合信实霍金路伟(自贸试验区)联营办公室
基本案情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简称“暴雪公司”)系享誉全球的《魔兽世界》游戏的开发商。共同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该游戏在中国的独家运营商。
2014年,两原告发现由被告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分播公司”)独家运营、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动景公司”)提供下载等服务的名为《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的手机游戏大量抄袭了原告《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的人物、装备、地图的美术形象及游戏标题、游戏装潢等独创设计元素。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同时还申请了诉中禁令。
2015年3月9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颁发临时禁令,被告游戏被整体下线。2016年8月12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600万元。被告分播公司和动景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动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动景公司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一大亮点在于一审法院及时颁发诉中禁令将侵权游戏整体下线。手机游戏具有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即使最终胜诉,原告很多时候也将面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关于诉中禁令的裁定论证充分,在及时颁发禁令切实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谨慎的考量了禁令的必要性及利益平衡原则。
另一亮点在于法院积极适用证据规则,在认定被告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原告游戏的知名度,被告游戏在苹果AppStore的收入以及推定出的安卓渠道收入、手机游戏一般利润率、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后确定了600万元的赔偿金额。法院在被告拒绝全面披露非法获利证据的情况下,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对被告的非法获利进行了合理的预估,充分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院还紧密结合网络游戏的特点在判决中作出了多项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解释。例如,关于《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辩称:原告游戏于2014年11月正式上线,被告游戏于2014年12月更名为《全民魔兽:决战德拉诺》,原告游戏在短时间内无法形成足够的知名度来主张保护。法院认为:如果仅因上线时间短而认为其不知名是孤立、机械的看问题。考虑到《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是《魔兽世界》的资料片,其继承了该系列游戏所累积的知名度。
关于原告主张的游戏界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装潢,通常而言商品装潢是指商品的外包装、商品外观,服务装潢是指实体营业场所的营业形象。如果是网络游戏是商品,那么装载客户端的游戏光碟的外包装才构成商品装潢。如果网络游戏是服务,那么需要将反法中保护的知名服务解释为也包含“虚拟服务”。法院认为:网络游戏兼具商品和服务的属性。玩家通过一次性付费获得游戏客户端软件,体现了网络游戏的商品属性。玩家每次登陆游戏,都必须连接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获得游戏运营商的服务。考虑到反法对商品和服务没有区别保护,网络游戏兼具商品和服务属性的特点不影响其受到反法保护。法院还认为实体服务和虚拟服务虽然在服务环境方面存在区别,但本质上都是服务,因此反法保护的服务自然包含“虚拟服务”。原告主张保护的游戏标题界面相当于实体服务场所的招牌。游戏登陆界面、人物创建界面类似于实体服务场所的门面装饰,是每个玩家所熟悉的界面,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反法的保护对象。
由于本案在适用诉中停止侵权行为、及时给予权利救济方面所能起到的良好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