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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容诉湖南昊华在印度冒用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1-30

案例基本信息

业务类型: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

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印度

案件代理时间:2015年-2016年

代理律师姓名:储小青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天容”)和被告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南昊华”)均为农药生产企业。江苏天容生产的杀螟丹经印度农业部登记,可在印度销售。江苏天容英文名称“JIANGSUTIANRONGGROUPCO.,LTD”未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但在国际贸易中实际使用。湖南昊华生产的杀螟丹未经印度农业部登记。2014年5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市监局查扣湖南昊华生产的欲出口至印度的杀螟丹1.6万公斤,包装上标注了“Manufacturer:M/S.LiyangChemicalFactory,China(JiangsuTianrongGroupCompany,Ltd.,China)”,包装上无其他商标、企业名称等标识。经江苏天容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金诚同达”)储小青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相应的报关资料,显示湖南昊华曾使用江苏天容英文名称向印度出口杀螟丹共计约397万美元。江苏天容认为湖南昊华使用其英文名称向印度出口农药,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浦东新区法院诉请赔偿经济损失约1,042万元及律师费50万元。湖南昊华辩称:江苏天容的英文名称未经我国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湖南昊华使用江苏天容的英文名称仅为了出口,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江苏天容英文名称与其中文名称存在对应关系,已具识别市场经营主体作用,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湖南昊华在出口印度的杀螟丹上使用了江苏天容英文名称,主观上具有仿冒的故意,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江苏天容商品,挤占了江苏天容的出口市场份额,给江苏天容造成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对外贸易市场秩序,属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据江苏天容利润数据计算损失,即,以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乘以江苏天容相同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损失。法院据此判决湖南昊华赔偿江苏天容经济损失人民币约313万元及律师费20万元。判决后,湖南昊华主动缴纳了赔偿金。

典型意义

江苏天容诉湖南昊华在印度冒用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技术的新颖性和复杂性

金诚同达代理江苏天容,着重处理了江苏天容诉湖南昊华在印度冒用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以及是否适用中国法律)、江苏天容未经工商登记备案的英文名称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取证、以及如何计算湖南昊华给江苏天容造成的损失等具有代表意义的难点问题,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地域的新颖性和独特性

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发生在印度,但经代理律师的努力,最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即在上海管辖,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在中国国内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大大降低了江苏天容的维权成本,并提高了诉讼效率以及实际执行效果。

3.行业的新颖性和特殊性

印度也是农业大国,对中国农药企业而言,市场价值和地位不言而喻。但是,中国企业在向印度出口农药时,不仅可能面临外国企业的竞争,同时,还可能面临来自中国国内其他企业的竞争。有竞争是好事,但中国企业之间不能在境外恶意无序,甚至违法竞争,如此,最终损害的是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农药生产企业,本案为中国农药企业走向印度农业大国,避免无序恶意竞争,便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本案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