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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电子有限公司举行会展活动涉侵犯他人著作权应诉案
发布时间:2019-01-30

案例基本信息

业务类型:知识产权

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比利时

案件代理时间:2017年-2018年

代理律师姓名:马远超、钱震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A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或被告)系某比利时影像设备品牌持有人在大陆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金1500万欧元,系从事电子显示设备、集成电路产品的知名企业。2017年5月,A公司为拓展市场,在中国某市举办“2017年A专业影像合作伙伴会议”。会议筹备过程中,A公司就活动设计方案开展招标,原告B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或原告)参与了本次投标,提交了关于该会议活动的总体设计方案及相关事宜。原告设计了包括但不限于主题KV、邀请函、会议背景板等宣传物料,并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告提供了两套设计方案,方案一中包含以某省特有元素借助**传统工艺形式为底图;方案B中包含以某市特有元素为底图。在两轮投标后,被告虽然满意原告的设计效果,但因其费用较高,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

原告在被告会议举办期间发现被告使用的会议主视觉及衍生设计、会议Slogan,以某省特有的元素配以传统工艺为底图。原告认为该设计与原告为此次活动所提供的创意设计方案极其近似,遂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美术作品《A在某市》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者的形状、背景颜色、标识及图文的排列方式均来自于公有领域的通用元素,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被诉美术作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各自所体现的独创性要素均系原被告各自独立完成且各不相同,因此二者的独创性表达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排除二者均来自公有领域的通用元素,各自具有独创性的细节表达元素并不相同,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1.这是一起典型的会展活动中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随着我国充分打开国内市场,外资企业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并着力中国本土化的商业推广,会展活动中结合本土元素展示自身品牌是深入中国市场的重要方式。同时,随着国内供应商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增强,难免在国内外合作中出现一些“权利碰撞”。同时,由于在该案件中,外资企业成为涉嫌知识产权侵权人,遭遇国内企业起诉,最终经法院审理被判不构成侵权,值得成为涉外企业在会展活动中避免知识产权风险与诉争的重要参考案例。

2.该案亦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有关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相似”要件认定的典型案件。在著作权领域,由于艺术的表现形式与元素众多,存在判断侵权的模糊地带。同时,招投标双方在前期沟通过程中,就创意与艺术表现形式难免进行交流,也会增加在“实质性相似”问题上的确定难度。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虽然A公司接触B公司作品,但A公司作为会议的主办方,在会议设计方案中必然使用B公司提及的logo、会议名称等。类似内容作为相关活动的唯一表达,并不在实质性相似对比的范围内。同时,A公司作品的形状、背景颜色、标识及图文排列方式均来自公有领域的通用元素,系合理使用的范畴,且双方作品的视觉效果和独创性细节表达元素存在本质不同。因此,A公司实际使用的方案与B公司设计方案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3.本案件也对在华外资企业具有非常积极的借鉴、警示意义,外资企业应对中国内地的司法环境、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抱有信任与信心,在尊重知识产权、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如在华遭遇诉讼,应冷静对待,力求通过司法审判得到的公正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