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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塞德科技有限公司、埃克塞德电源(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东联信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国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1-30

案例基本信息

业务类型: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商标及不正当竞争)

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德国

案件代理时间:2012年-2017年

代理律师姓名:孙伟、叶志豪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埃克塞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塞德公司”)系一家设立于德国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阳光”品牌胶体蓄电池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便进入中国市场,曾用名为“阳光电池制造公司”,系胶体蓄电池的发明者,在行业内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权威。后经过一系列并购及名称变更,阳光电池制造公司最终更名为埃克塞德公司。埃克塞德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克塞德上海公司”)全面负责“阳光”品牌蓄电池在中国地区的销售和品牌授权。由于“阳光”品牌蓄电池所运用的先进技术及精湛工艺,在业内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德国阳光”也成为行业内相关公众对“阳光”品牌蓄电池的统一称呼。

北京东联信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曾是埃克塞德上海公司的经销商,对“德国阳光”蓄电池商品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均知晓。经销关系终止后,东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香港设立了德国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GERMANYSUNSHINEGROUP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阳光”)。而香港阳光授权东联公司使用“德国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GERMANYSUNSHINEGROUPLIMITED”的企业名称,并在大陆生产、销售的蓄电池商品上突出使用“德国阳光”等标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德国阳光”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及企业名称权,在东联公司及香港阳光明知“德国阳光”蓄电池商品及企业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仍恶意在香港注册、在大陆使用“德国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GERMANYSUNSHINEGROUPLIMITED”的企业名称,并在其生产、销售的蓄电池商品上突出使用“德国阳光”等文字,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1.本案中,法院不仅认定外国企业埃克塞德公司“德国阳光”为埃克塞德公司生产的蓄电池商品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更认定了外国企业可以继承其前身的境外企业名称权权益在中国受到保护。法院认为,考虑到埃克塞德公司的历史沿革,“德国阳光”作为其前身阳光电池制造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与“德国阳光”蓄电池商品的商品名称之间形成了较高的关联;并且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该等知名度在行业内部获得了一定的共识,因此埃克塞德公司及埃克塞德上海公司主张其享有“德国阳光”的企业名称并不不妥。换言之,法院在本案中肯定了企业名称相关权益的可继承性。对于在历史上享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即便其在此后因各种原因中不再使用原企业名称,但只要原企业名称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存在,就仍可获得法律保护。

2.法院认为为搭便车而在境外注册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境内同样行业的其他企业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企业名称的中、英文相同或相近似,境外企业授权境内企业经授权使用境外企业名称,该境外注册的企业和境内企业在中国大陆使用境外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香港阳光是依据香港相关条例注册的公司,即便被告对香港阳光企业名称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鉴于该企业名称是在香港依法注册,法院无法判令香港阳光根据香港法律变更企业名称,但法院做出禁止被告上述企业名称的在中国大陆使用,基本可以达到变更企业名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