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业务类型:国际贸易
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美国
案件代理时间:2012年-2018年
代理律师姓名:徐铮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2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黄原胶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金诚同达代理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称“阜丰集团”)参加调查。2013年7月,美国商务部公布最终裁定,阜丰集团获得12.9%的全国最低税率,其他企业税率在70.61%-154.07%,均远高于阜丰的税率。这一优异税率为阜丰在美国市场上赢得极大的竞争优势。同时,阜丰将商务部终裁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8年10月,国际贸易法院最终判决阜丰集团在原始调查中不存在倾销行为,将阜丰集团从黄原胶反倾销税令中永久排除。阜丰集团从此不再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赢得美国黄原胶市场上的绝对优势地位。并且进口阜丰公司产品的美国进口商(含阜丰在美国设立的进口商)获得了几百万美元的退税。
典型意义
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应诉企业倾销税率的方法通常是将企业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差额部分即为倾销幅度。根据WTO《反倾销协定》,调查机关通常应使用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但是,美国商务部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长期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否定中国企业的国内销售价格,转而使用第三国(即替代国)的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与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从而计算出高额倾销税率。
面对美国商务部的歧视性做法,阜丰集团选择应诉到底。在应诉过程中,中方阜丰集团主张使用泰国作为替代国,但本案申请人(即美国国内产业)主张使用巴西作为替代国。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申请人的主张,使用巴西作为替代国,企业的倾销税率将超过80%。这不仅意味着企业在复审期内出口的黄原胶会被追溯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且今后对美出口的黄原胶将被征收超过80%的保证金。这无异于将中国的黄原胶产品永远阻挡在美国市场的大门之外。
在调查过程中,中方从黄原胶的产量和品种、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等多个方面提交了大量的事实材料,并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抗辩,坚持主张泰国是最为合适的替代国。经过各方提交书状和反驳性书状,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决中支持了中方阜丰集团的主张使用泰国作为替代国。但即便这样,美国商务部还是在某些替代国数据上选用了对阜丰不利的泰国数据。中方就此起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历经多年的法院诉讼,最终,美国商务部根据中方所主张的泰国替代国数据,最终计算出阜丰的倾销幅度为零。这一优异的成绩,不仅让美国进口商获得数百万美元的退税,而且使得阜丰集团在美国市场上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更为重要的是,最终零税率的裁决结果证明,美国商务部认定阜丰集团在美国市场上不存在倾销行为,维护了中国制造在美国市场上的良好形象。阜丰集团也被完全排除在反倾销税令之外。
特朗普上台以后,极力倡导“美国优先”的贸易保护主义,并对中国发起了史上最大规模的贸易战。特朗普在多个场合声称,中国企业利用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严重损害了美国国内产业的利益。美国商务部也在多起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中对中国企业裁出高额的反倾销税率,最高超过100%。根据2012年数据,中国黄原胶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总价值规模约为6400万美元。
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阜丰取得零税率的优异成绩殊为不易。这让特朗普对中国企业的指责不攻自破,更在中美贸易紧张的大背景之下振奋了中国企业的信心,维护了中国企业的良好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