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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铁矿石及铁路港口综合建设开发项目案
发布时间:2019-01-30

案件基本信息

业务类型:跨境投资

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澳大利亚

案件代理时间:2017年

代理律师姓名:吴坚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1.本案交易主体

中方主体:投资联合体(目前由两家中国公司组成:一家为大型民企、一家为大型国企)

外方主体:澳大利亚某集团公司、新西兰某集团公司

2.交易的历史沿革和重要性

2016年12月,中方与外方在上海签署了拟在IPP项目进行合作的备忘录。

2017年3月,澳大利亚某集团公司与中方投资联合体一方在中国总理李克强和澳大利亚总理Malcolm Turnbull的共同见证下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2017年7月中方投资联合体、外方集团公司共同签署澳大利亚IPP大型综合建设开发项目框架协议。

3.基本案情

本案的投资联合体希望(通过股权认购的方式)收购拟开发澳大利亚某港口与该地区铁路项目的开发商澳大利亚某集团50%的股权。

作为股权投资的一部分,投资联合体将协助澳大利亚某集团为该项目融资。同时,投资联合体还希望收购构成该IPP铁矿石项目一部分的相关矿场与矿权的权益。

4.本案涉外部分法律法规的特殊性举例

● 环保批文

根据澳大利亚《1986年环保法案》的规定,未取得环保批文的任何资源及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均不得开工。批文的执行必须按批文规定在其批准的时间表内进行且任何执行须为实质性行动。假设未能在有效期采取实质性行动,需要对出口设施批文申请延期或续展。

● 可能需要缴纳土地持有税

根据澳大利亚所涉州级税法的规定,收购行为可能会导致“土地持有税”适用于交易。如适用,将根据交易价格按照从价税税率计算该税费。该等纳税义务是否适用将取决于澳大利亚公司(及其相关实体)目前所持土地权益的多少以及交易结构。

● 原住民地权和第三方占有权

拟定的铁路“走廊”所需要的重要土地区域可能会与IPP项目地区各种第三方占有权和通行权以及潜在的澳大利亚原住民地权所在区域出现重叠。该等重叠权可能会对受到影响的土地持有人或原住民申索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1.中外律所紧密合作,防范法律风险,为大型项目保驾护航

在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开展开采、投资等合作的过程中,将会涉及诸多法律风险。无论是对标的项目和合作伙伴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的设计与搭建、交易文件的草拟和交易协议的实际履行,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每一个法律风险都可能影响整个项目的顺利开展。这就要求中外律所层层严格把控、无缝连接,保障投资与合作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中国境内企业的商业目的,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大型项目保驾护航。

2.为其他中外律所进行类似法律服务提供了宝贵经验

“走出去”,不可避免会涉及东道国的法律。东道国的法律体系可能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就澳大利亚而言,其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比如对于土地权利的规定与我国存在很多不同。本项目推进过程中,加深了两国法律服务团队对不同法律文化、法律体系的理解,为中国企业赴澳投资提供了一个法律合作的典型案例。

3.推动中澳政府大宗能源的合作与交流

本项目为更广阔领域的中澳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方面,澳大利亚是中国铁矿石最主要的来源国,中国也是澳大利亚铁矿石等资源的主要输出地。另一方面,无论是港口或者铁路基础设施,中国的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都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同时,中国企业在装备、工程建设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全球成本优势。两国间具有很强的经济互补性。两国间的大宗、能源项目是造福于中澳乃至世界的世纪工程,是带动全球经济复苏的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