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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反倾销申诉
发布时间:2020-08-12
(本文由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越来越被许多国家加以运用。在我国经常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国是反倾销调查的最大受害国。2012年3月,光美国三天就对中国发起5起双反调查,使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中。但是,对于外国对中国的低价倾销鲜有涉及。外国尤其美国由于政治因素的作用,将来肯定还有越来越多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也不会坐视不理,绝对会采取反制措施,对外国的产品采取反倾销调查。所以,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代理中国企业在外国应诉反倾销和代理外国企业在中国应诉反倾销。也是国际贸易中律师的代理业务。但是,律师代表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提起对外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将来也是律师业务的重要方面。需了解中国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和工作。
      在前期阶段,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收集相关产业的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信息时,并多加注意一些国家的相关行业中的一些企业的相关产品的价格,其价格如果低于成本价格并对我国国内产业产生了实质损害,我们可以主动联系一些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并得到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的支持,并向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介绍相关反倾销的有关基本知识。争取和其签定有关委托代理协议,并开始着手有关工作。首先起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其大概内容为:利害关系方、对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对国内同类产品数量和价格的说明,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存在倾销的证据、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证据、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和说明等内容。在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书写完后,律师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准备向中国商务部递交,要求商务部立案。而且,此时申请企业要注意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时机并在提起反倾销之前要注意保密工作,企业要制定临时的反倾销保密制度,并成立专门的保密小组,实施保密措施。如果,申请企业不注意保密,如泄密,外国有关企业会采取相关措施,例如降低有关产品价格以阻止反倾销申请的提出,增加我国申请企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难度。而且,申请企业也应该注意反倾销提起时机的选择,例如,在企业已经难以为继时,再提起反倾销的调查,难以得到应有的效果。如果,在市场和企业都在逐渐好转时,再提起反倾销调查,已经失去反倾销调查的意义,甚至有可能出现败诉。只要在两者之间采取合理的时机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得到自己的目的。
      同时,在起草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时,注意确定申请人的资格,一般为申请人为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此种情况,分为两种,第一、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第二、为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界定同类产品范围,同类产品在反倾销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贯穿于反倾销调查的始终,是确定被调查产品范围和产业范围而造成损害评估的起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确定调查期。虽然,调查期是由反倾销的有关法律而制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调查机关实际还是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草定的调查期而定。所以,选择合理的调查期对案件的处理也相当重要,一般来说,选择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最大的时期为调查期,对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非常重要。收集、分析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数据,收集以上的信息,一般来至中国海关信息中心。该中心可以提供按国别和关别等方式来满足申请人对某类进口产品的查询要求。收集、分析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数据,出口价格的认定基本上都是由各个国家国内法而确定的,正常价值的确定也是确定倾销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关系到倾销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计算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法律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怎么计算倾销幅度对于申请人及各个利害方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各方所关心的最要问题。在此过程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被调查产品来之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并且满足一定的数量和条件,调查机关可以就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在立案之前,律师应该明白损害和倾销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实质的因果关系,并对国内企业的产能、销量、利润、产量、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投资收益率、设备利用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分析倾销和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因果关系。如果,我们分析国内产业生产数量、市场份额、利润的大幅下降,在时间和程度上与国外企业的大幅度倾销行为有着时间和程度上的高度一致,其与损害指标上有高度的一致关系,我们就可以认定其倾销行为和损害后果有着因果关系。就可认定倾销成立。为了更加合理、合法的认定倾销行为是否成立,我们也应该排除倾销之外的因素。例如:国内政策、互相竞争因素等。
在商务部接到国内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后,会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在决定立案后,会发布立案公告,并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并向国内产业申请人发放调查问卷。在其过程中,有可能根据情况发放补充调查问卷。在此过程中,律师或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要积极去商务部调阅有关外国企业的答卷和评论意见,并发现问题积极反驳对方不合法和合理的意见并递交书面问卷。还要积极应对应诉方的一些抗辩意见,并采取有效手段来应对。并提供相应证据,对应诉方抗辩,一般有两个方面,第一、为产品范围的抗辩,第二、是无损害抗辩意见。对于应诉方的无损害抗辩,国内产业和行业协会更应该重视。因为,应诉方无损害抗辩理由成立,而导致反倾销案件不利的结局,也是不断出现。例如:2005年9月15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沙特、印尼、日本和欧盟的辛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0月14日,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日本和欧盟的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7年1月31日和2007年3月1日,商务部分别对上述案件作出无损害裁决。而且,还要积极参加听证会。为了保证商务部对案件进行损害的肯定性裁决,有关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商务部进行实地调查。在此过程中,有关企业应该成立一些核查小组,对商务部的实地核查予以配合,给商务部一个积极的正面形象,争取肯定性裁决,商务部通常在立案后6个月左右给出初裁,包括倾销幅度和损害及倾销、因果关系的初裁。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裁决后,出口商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并修改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影响。在价格承诺时,商务部不得强制出口商进行价格承诺。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裁决,商务部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4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至9个月。同时商务部将继续调查并作出终裁。如果商务部作出否定的裁决,商务部将终止调查。如果,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的裁决后,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手段,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这一规定称为“日落条款”。 例如:2006年4月18日,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进行反倾销调查;2006年10月16日,商务部作出初裁,认定进口自日本的电解电容器纸存在倾销,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对本案作出终裁,征收15%~40.83%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如果,在复审后,发现终止征收反倾销会造成损害继续发生时,这一期限会相应延长。在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要求,也可以自行采取听证会,了解利害关系方的全面观点。听证会分为两种,第一、为倾销调查听证会。第二、为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前者:由公平贸易局主持并组织,后者:为产业损害调查局组织和主持。以上两者听证会均可以在初裁前和后进行。公平贸易局针对被调查产品范围进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主要对国内产业损害情况进行。听证会不设辩论程序,只是让利害关系方自己陈述各自的观点。为了更多的了解倾销的有关情况,和听证会一样,商务部可以组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该座谈会不是调查程序而是商务部根据需要自行采取的手段,参加者均为代表上下游企业的国内产业代表。
       需要强调的是, 商务部将在反倾销立案后12个月内作出终裁,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在终裁后,律师注意还可以代理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提起复审申请。例如:1997年11月10日,九家国内新闻纸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肯定性终裁公告,并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对上述涉案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9%~78%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03年7月1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04年6月30日,商务部决定对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还不满意可以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几种贸易保护措施中,反倾销措施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贸易救济手段,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几年,中国成为被诉反倾销最频繁和最多的国家,也是最大的受害国。同时,中国也开始大量运用反倾销的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国家的国内产业,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侵犯。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中国反倾销申诉成功的例子很多,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也在这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功经验。
      所以,我们在代理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时,最起码了解中国反倾销申诉的基本程序,并为企业和行业协会作好中国反倾销申诉的各项工作,注意程序中的细节,严格遵守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免因为律师不熟悉程序而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和时机的延误,以维护中国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