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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对海峡两岸产业布局的有利影响分析 ——以自行车产业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08-12
(本文由上海律协国际贸易与反倾销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简称ECFA)生效、实施至今已满一周年 [1] 。ECFA是两岸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结合两岸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特点,按照平等互惠原则签署的经济合作协议。其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
 
如前所预期,ECFA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提供了动力和制度保障。其中,早期收获计划 [2] 的启动落实,已开始促进台湾制造业和服务业厂商调整两岸布局。在ECFA制度保障下,台商结合大陆“十二五”商机转进大陆内需市场、拓展区域布局的形势日益明朗,而陆资入岛也开始有较为显著的成长。  
 
自行车产业是台湾的优势产业,也是ECFA实施后受惠最大的产业之一。本文以自行车产业为分析对象,探讨在ECFA对企业在两岸产业布局的有利影响。
 
一、ECFA签订前的自行车产业状况
 
 ECFA签订前,大陆已连续多年是台湾自行车产业主要的对外投资地和贸易顺差来源地。但由于两岸政局、经济以及文化态势等综合因素影响,台商在大陆的商业运作模式单一、合作较少、尚未形成两岸联动、优势互补的大气候。
 
从投资方式看,台商采取直接投资和委托加工(即OEM)方式。并且,直接投资设立的大多是独资企业。
 
从产业布局看,台湾作为台商总部所在地,主导管理、营销与研发,生产产业链的上游产品和高端产品。大陆是台商最主要的生产基地,进行产业链中下游产品的生产、加工或组装。同时,由于大陆市场容量及潜力巨大、区域梯次发展腹地广阔等优势,大陆也是台商最主要的销售市场和获利来源。
 
从合作模式看,台商更多的是利用大陆廉价的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进行劳动密集型的代工生产,而技术、研发等保留在台湾。即在两岸间实行垂直分工的产业合作模式。台湾生产技术难度大、单价高、销量少的高端自行车。大陆主要是产业链中下游的加工、组装,生产技术简单、单价低的自行车。
 
从合作深度看,台资企业虽然在原材料、零部件采购、人才任用等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本土化倾向,但并未真正融入大陆经济,很少与大陆企业形成上下游的产业合作关系。两岸产业不仅在研发、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的实质合作不多,而且在生产环节的合作深度也不够。
 
二、ECFA项下自行车产业的早期收获安排
 
ECFA实施后,依据ECFA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大陆方面对原产于台湾17项涉及自行车及相关零组件实施降税。其中,自行车整车由13%关税在2年内实现出口大陆零关税。自行车零附件由12%关税在2年内实现出口大陆零关税。
 
表一:大陆方面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序号
2009
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简称)
2009
进口税率(X%)*
513
87120020
竞赛型自行车
13
514
87120030
山地自行车
13
515
87120041
16、18、20英寸自行车
13
516
87120049
其他越野自行车
13
517
87120081
≤16英寸的未列名自行车
13
518
87120089
其他未列名自行车
13
519
87120090
其他非机动脚踏车
23
520
87149100
非机动脚踏车车架、轮叉及其零件
12
521
87149200
非机动脚踏车轮圈及辐条
12
522
87149310
非机动脚踏车的轮毂
12
523
87149320
飞轮
12
524
87149390
其他非机动脚踏车的飞轮
12
525
87149400
非机动脚踏车的制动器及其零件
12
526
87149500
非机动脚踏车的鞍座
12
527
87149610
非机动脚踏车脚蹬及其零件
12
528
87149620
非机动脚踏车曲柄、链轮及其零件
12
529
87149900
非机动脚踏车的其他零附件
12
注:2009年进口税率指大陆2009年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表二:大陆方面早期收获产品降税安排
 
2009 年进口税率( X%
协议税率
早期收获计划
实施第 1
早期收获计划
实施第 2
早期收获计划
实施第 3
1
0<X≤5
0
 
 
2
5<X≤15
5
0
 
3
X>15
10
5
0
 
台湾方面对原产于大陆15项涉及自行车及相关零组件实施降税。全部项目将在2年内实现出口台湾零关税。
 
表三:台湾方面早期收获产品清单
序号
2009
税则号列
产品名称(简称)
2009
进口税率(X%)*
231
87120010
二轮脚踏车
6.0
232
87120090
其它脚踏车
5.0
233
87149120
其它车架及叉及其零件
5.0
234
87149200
轮圈及轮幅
5.0
235
87149310
轮毂,但倒煞车轮毂及轮毂煞车除外
5.0
236
87149320
飞轮之链轮
5.0
237
87149410
钢线煞车器及其零件
5.0
238
87149420
倒煞车轮毂及其零件
5.0
239
87149490
其它煞车器及其零件
5.0
240
87149500
脚踏车车座
5.0
241
87149610
踏板及其零件
5.0
242
87149620
曲柄齿轮及其零件
5.0
243
87149910
边车零件
5.0
244
87149920
车辆用反光片、带
5.0
245
87149990
其它第8711至8713节所属车辆之零件及附件
5.0
注:2009年进口税率指台湾2009年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表四:台湾方面早期收获产品降税安排
 
2009 年进口税率( X%
协议税率
早期收获计划
实施第 1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 2
早期收获计划实施第 3
1
0<X≤2.5
0
 
 
2
2.5<X≤7.5
2.5
0
 
3
X>7.5
5
2.5
0
 
如果把两岸产业合作比作一条高速公路,这些产品的降税或免税就如同高速公路取消了收费站,一方面有利于自行车生产企业将在台湾生产的高单价自行车扩大销往大陆,另一方面有利于自行车生产企业将在大陆生产或采购的零组件、半成品更便宜地回销台湾。这样,有利于降低两岸产业链中的加工制造成本,就能形成更加完整和更低成本的产业链,从而使大陆的加工贸易产品出口更有竞争优势;再者,大陆可以充分借鉴台湾在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与台湾共同用好比较优势及分工优势,从而降低贸易纠纷的发生率。在全球产业分工中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共同迎接激烈的国际竞争,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
 
三、ECFA有关自行车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要适用ECFA早收清单的协定税率,依据ECFA项下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行车产品出口需符合如下条件:
 
1、运输符合直运规则
 
即自行车产品自台湾直接运输进口至大陆,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一是货物运经双方以外的一个或多个第三方,不论是否在第三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仍应视为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1)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货物在该第三方未发生贸易、商业或消费的情况;
(3)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的处理外,货物在该第三方未经任何其他处理。
(4)该货物在第三方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第三方海关监管之下。
 
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货物进入第三方停留时间自运抵该方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
 
2、原产地为台湾
 
自行车原产地为台湾,包括三种情形:
 
(1)在台湾完全获得的;
(2)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
(3)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对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零部件、在台湾组装的自行车,不符合上述(1)或(2),依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于“第87章自行车、自行车(零组件)”,其原产地认定采取“税则归类改变”与“区域价值成分”双重标准,即“从其他品目(税则税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
 
“自行车产品”在海关商品编码表中的品目为87.12,“自行车零件、附件”的品目为87.14。因此,“自行车零件、附件”在台湾加工、组装成“自行车”,本身符合了税则编号改变标准;同时,应需符合“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才能认定为原产于台湾或大陆。
 
区域      价值成分=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非台湾原产材料价格
×100%
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
 
①非台湾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台湾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CIF)。
 
②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和非台湾原产材料价格应当依据《海关估价协定》及公认会计原则进行核定。
 
3、原产地累积规则
 
依据ECFA原产地累积规则,一方的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材料应视为原产于该另一方。
 
(1)对于原产于大陆的材料在台湾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在确定另一货物原产地时,该材料应当视为台湾原产材料。
 
(2)对于原产于台湾的材料在大陆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在确定另一货物原产地时,该材料应当视为大陆原产材料。
 
具体应用上,如中国大陆向澳大利亚出口自行车,其中本国原料和劳务价值占40%,由日本进口成分40%,由欧盟进口成分20%,假设澳大利亚百分比标准规定本国成分应大于50%,因此不能取得原产地资格。现将其中由欧盟进口部分改由台湾进口,按照澳大利亚执行的全球原产地累计标准,可将台湾进口部分作为本国成分累计,则本国成分达到60%,取得了原产地资格,可以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从而适用优惠关税税率。这一规定对于海峡两岸提高判定为原产地产品的概率,扩大适用优惠关税出口是十分有利的。
 
因此,作为ECFA受惠的企业,建议:
 
(1)研究原产地规则,调整经营模式和市场方向,使生产和经营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获得进出口双重优惠。根据企业类型等实际情况实施不同的方案。
 
(2)适用累积规则,合理确定两岸生产原料的流动。既可降低进口成本,也可提高判定为原产产品的概率,从而享受双重优惠。
 
四、ECFA项下对自行车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台湾自行车产业经历了为国际品牌代加工,向建立自有品牌,研发高附加值、新功能、新技术产品的产业升级。而大陆目前自行车生产技术更新缓慢。可以预计,自行车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大陆的应用、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目前,台商在大陆运用新技术,或建立研发中心的甚少,原因之一是对大陆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力度有所顾虑。
 
ECFA框架下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同意全方位地建立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切实保障两岸人民权益,提高两岸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
 
1、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由于台湾产业的技术研发密集度高,在两岸互相承认“优先权”之后,将避免专利或者商标在申请空窗期时遭人恶意抢注或侵权,对台湾优势产业的发展非常重要。
 
2、严打“山寨”产品:协议的签署也成功为双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撑起保护伞,打击“山寨产品”方面将“有法可依”。双方也将获得更为快速有效的沟通平台和协调处理机制。
 
3、建立官方对接平台:依据协议,两岸将建官方对接平台,分别处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权等问题,分别由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专利组、商标组和著作权组,对接大陆的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新闻出版总署。
 
五、对台商企业调整两岸产业布局的建议
 
除了上述关税减免利好外,更需要看到的是ECFA所涉及的非关税因素,即体现了长远看来两岸经贸互动更趋自由的前景。不合理的投资限制与障碍将逐渐消除。两岸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将推动两岸产业合作出现新的整合,实现研发、生产、采购和销售的优化配置。这对企业在整体的经营布局上有很大好处。
 
此外,依据ECFA文本第六条,海峡两岸还将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可以预见,ECFA及后续配套制度的签署,对两岸经济合作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需要对两岸的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实现合理、双向、有序的要素流动机制,从而有效提升整体经济的竞争力,以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调整。与此相应, 在大陆投资的台商需要顺势而为,有效利用ECFA的优惠措施与安排,在海峡两岸进行合理布局、双向对接、深化分工和全面合作。充分利用自身在技术、管理、行销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大陆经济结构调整与两岸合作模式的变化,以调结构( 产业转型、产能转移、产品转向) 、促民生( 转向内需、重点发展服务型经济)为重点,顺应大陆的工业化( 供给) 、城市化( 消费)进程而为,从而实现保增长 (保持在大陆持续增长的态势)的目标。
 

[1]  2010年6月2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2010年9月12日,在顺利完成签署、换文等程序后,ECFA正式生效。
 
[2] “早期收获计划”,是为使两岸民众尽快享受到ECFA的利益,在两岸经济关系实现自由化前的一项开放措施。根据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其中,在货物贸易方面,大陆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在服务贸易方面,大陆将向台湾进一步开放会计和专业设计等11个服务部门、19项内容;台湾将向大陆开放研究与开发、会展等9个服务行业。